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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川法院柏杨坝法庭审结一起汽车买卖纠纷:孙某 2024 年 7 月向车企购买某品牌 V 系列 “最新款” 车型,明确要求 223 座椅、遥控钥匙等配置,以融资租赁方式提车使用近两年后,发现该车为 2022 款、2023 年 11 月出厂,起诉主张商家虚假宣传、构成消费欺诈,要求退车退款并承担车贷本息。 商家辩称,交易以约定配置为核心,已如实告知车辆信息,交付车辆全部配置符合约定。 法院审理查明,该车型本身没有 2024 款,2024 年市场在售的最新官方款就是 2022 款,交付车辆也满足双方约定的全部配置。消费欺诈需要商家存在故意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误导消费者的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,本案商家不满足该条件。 法院最终驳回孙某全部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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