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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6月27日 放大 缩小 默认        
读者来信
老人过世按原标准发丧葬费
市社保局答复按新标准补发


编辑同志:

  我母亲陈桂芝系退休教师,今年1月16日去世。当地按本市1995年制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费1000元,丧葬补助费300元。看到贵报刊登的从今年1月1日起,本市大幅提高丧葬补助标准一文,我想咨询一下,我母亲是在今年去世的,当地应否给我家补发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不足部分。急盼回复。

读者 朱海霞

  记者调查:

 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答,按照现行文件规定,今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、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丧葬费标准,将由过去的1000元提高到今年的4450元,即按本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25元乘以2个月计发。退休人员在今年1月1日以后死亡,在现行文件发布前已按照原标准领取了丧葬费的,应按照新标准补发不足部分。 读者可以依据文件规定办理好此事,并可拨打12333电话咨询。本报记者 庞津昆

     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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